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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康管理办法ppt课件.pptx

上传人:yzhlya 2017/9/11 文件大小:5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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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康管理办法ppt课件.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健康体检 管理办法
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建立健康体检质量管理组织,并设专人负责健康体检工作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基本制度,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职责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在健康体检工作中要强化"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训练,熟练掌握体检基本技术操作,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应当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各检查项目的结果应由具有相关岗位资质的人员记录并签名;检验结果应有操作者、审核者双签名;健康体检报告由主检医师负责审核、签署。
第十八条健康体检医疗器械购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年检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时进行年度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医学检验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强医学检验科管理,制定并落实待检样本管理、检验设备管理、定期校准等制度;
(二)做好医学检验科室内质量控制工作,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三)加强医学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
(四)诊断试剂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其他实验室检验的应符合《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应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健康体检质量和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二)放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三)科学合理使用射线防护用品;
(四)放射工作场所内应设置受检者更衣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做好健康体检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健康体检资料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健康体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设专人管理信息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各种统计报表通过北京市体检信息平台上报到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