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邢台市“山水泉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节能、环保、绿色、循环的总体要求,围绕民生、产业、生态、文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兼顾整体利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街坊为单位实行成片规模开发。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50亩(含50亩)的房地产项目。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
第八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提倡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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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宅建筑间距应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定。
第十一条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小正面间距应按表一执行。表一:
建筑
高度
21 -30米
(含21米)
30-54米
(含30米)
54-85米
(含54米)
85-100(含85米)
100米以上(含100米)
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内部
30米
36米
42米
48米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外部
36米
42米
48米
54米
第十二条中、高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沿街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三条建筑日照应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旧城更新改建区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第十六条多层、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按第十一条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10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
(二)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
第十七条不影响公共利益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绿线应按表二执行:
表二:
类别
建筑高度、规模
退道路绿线最小距离(米)
不开口
开口
居住建筑(不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H<21米
3
7
21米≤H<54米
5
7
54米≤H<100米
7
7
居住建筑(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H<100米
10
公建(地上面积)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10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15
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