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格式:docx   大小:15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wawa 2023/1/18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由【wawa】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运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爱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提倡,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其次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担当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托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担当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状况刚好报两部门;
(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供应技术询问和支持;
(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学问和实践阅历,在专业领域有肯定的学术影响;
(二)熟识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呈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四)良好的科学道德、仔细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担当责任;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或个人举荐,填写《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两部门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颁发《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可参照本章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工作所须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三)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识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四)组织或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
(五)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六)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评价机构实施备案和动态信用清单管理。拟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
备案表应随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从事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所在地省级部门向两部门备案。中心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干脆向两部门提交备案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部门。从事各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当地省级部门备案。
三星级评价机构如开展一星级、二星级标识评价的,向相应的省级部门备案。
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
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刚好在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第五章标识申请、评价及运用
第十六条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第十七条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根据评价技术要求供应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抽样复测时间)。
评价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向两部门申请证书编号,颁发标识;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评价未通过的,如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看法;企业对评价机构的答复看法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其次十条评价机构根据本方法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等级等。
其次十一条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
其次十二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运用管理制度,规范标识运用,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样性。对标识的运用状况应照实记录和存档。
其次十三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运用状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运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样。
其次十四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如发生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改变的,应刚好向评价机构报备。出现下列重大改变之一的,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一)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且严峻影响产品性能的;
(二)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其次十五条评价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的统计、评价工作状况分析、机构和人员状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其他应说明的状况。
其次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其次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计入诚信记录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备案过程中供应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未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在当地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