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 for enhancement
of urban medium and low voltage work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06-06 批准 1996-10-01 实施
前言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
施。为满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指导全国城市中低压配
电网改造工作,使之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原能源部
司局电供[1991]131 号文和原能源部电力司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中低压配电
网改造的若干意见》,由全国电力系统城市供电专业工作网负责,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总结了北京、上海、长沙、南京、沈阳、广州、武汉、福州、重庆、
昆明、乌鲁木齐、辽阳、包头供电局(电业局)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方面的经验,
由北京供电局具体起草了本技术导则。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系统城市供电专业工作网、北京供电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岐、陈光华、关诚、伍秋熹、牛益民。
1 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我国按行政建制的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原能源部、建设部能源电[1993]228 号文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GB/T 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3 总则
各地供电部门应按照原能源部、建设部部颁(能源电[1993]228 号文)《城
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和本导则规定的技术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有关标准、规
范、规程的规定,具体制订本地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实施细则。各地制订实
施细则时要贯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方针,并应逐步实现配电网自动化。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由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柱上变压器、开闭所(开关站)、
配电站或室(含箱式变电站)、接户线等组成。
公用架空线路现阶段仍是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
其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发展电缆网络。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城市配电网的改造应纳入
城市改造和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地供电部门应与地方城建部门密切配合,并取得
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改造应与城市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和建设相结合,与市
政工程相结合,与业扩报装工程相结合,与配电网的大修、更改工程相结合。
在配电网改造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但应持慎
重态度,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无功补偿应根据就地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可采用分散
补偿和集中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4 中压配电网
城市中压配电网应根据高压变电所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划分
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分区配电网。分区配电网应有较为明显的供电范围,一般不
应交错重叠。分区的划分要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中压配电网应有一定的容量裕度,当负荷转移时不致使载流元件过载。当
任何一个中压馈电柜因故停运时,通过倒闸操作,能继续向用户供电;当发生线
路事故时,通过倒闸操作,能继续向非故障线路段用户供电,配电线路不过负荷,
不限电。
中压配电网应有较大的适应性,主干线截面应按长期规划(一般为 20a)一次
选定,多年不变。在不敷需要时,可另敷设新线路或插入新的高压变电所。
架空线路的正常运行负荷电流一般应控制在其安全电流的 2/3 以下,超过时
应采取分路措施。电缆线路的正常运行负荷电流应根据其在电网中的地位留有适
当的裕度。
中压配电网应选用短路容量能满足较长期发展需要、可靠性高、体积小、
维护工作量少和操作简单的新型设备,如 SF6 开关、真空开关、环网单元、小型
封闭式配电装置及各种新型熔断器。
城市道路网是城市配电网建设的依托,每条道路至少应留有一条架空线路
路径。城市主、次干道均应留有电缆敷设位置,有些干道还应留有电缆隧道或排
管位置。
架空线路。
城市中压架空配电网应采用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结构。中压线路的主干
线和较大的支线应装设分段开关,线路分段一般为三段。相邻变电所及同一变电
所馈出的相邻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