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为打官司。“诉讼”一词最早出现在《大元通制》中。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手段,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来解决纠纷。可分解为诉与讼,
诉以言斥非——告也
反斥其言——辩也
讼由公言之——这里的公是指司法机关
言必依公——这里的公是指国家的法律,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评断,要依法进行
诉讼: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四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
1)性质和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
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第二、强制措施权(无拘留权);
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无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判决);
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3)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 (2)上诉管辖权 (3)审判监督权 (4)司法解释权 (5)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②上诉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②上诉管辖权③审判监督权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种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海口、北海和武汉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