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要内容
国际私法讲义
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
一、导论
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冲突(特点、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
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A、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B、法人<br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
我国为特别认可制
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
直接解决方式
间接解决方式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理解
二、国内冲突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忆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关联词
连接点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系属的套用格式
系属
范围
系属公式
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2、反致
(广义)
反致
(狭义)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间接反致:
丙
乙
甲
乙
甲
直接反致:
丙
乙
甲
转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