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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审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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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审计分析.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9/15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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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审计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审计分析
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设立较早,已累积存在于期初余额中的问题较多,因此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的审计使不少会计师事务所感到为难。有的事务所未遵守准则的有关规定,避开这个问题对国有企业年报进行审计并发表了审计意见,有的虽然对期初余额作了某些审计工作,但并未达到准则的要求。究竟什么情况下必须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要考虑哪些特殊方面?其审计结论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有何影响?笔者拟对以上问题作粗略分析,仅供参考。
一、期初余额审计的前提
所审计会计期间的期初余额是被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形成的基础,期初余额公允与否,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是由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么一般无须对本期期初余额再作专门审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对上期会计报表出具的是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注册会计师则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还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的反映。
2、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则不管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国有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作过审计,注册会计师均应将审计本期会计报表视为“首次接受委托”,必须对本期期初余额作必要的审计。因为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会计报表的审计并不能替代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本期期初余额应作的必要审计。
3、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任何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那么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必须对本期期初余额作必要的审计,否则就无法对本期会计报表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期初余额审计中的特殊考虑
1、只能追溯一个期初余额。对于已成立多年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对本期期初余额的审计后,实际上还会有上期的期初余额问题。若追溯上去,就会不断产生新的期初余额,增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在实务中可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在审计报告中作类似“我们只追溯了一个期初余额”等适当的说明。
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的公式不可倒推。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是成立的,那么,“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自然也成立,于是期初余额不需专门审计,只要审计了本期期末余额,根据本期业务的发生额,也自然验证了期初余额。这种本末倒置的作法,在实践中极为有害。虽然报表中的某些项目,如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结存成本等可以根据本期期末的盘点、计价测试等程序确定期末余额,并据以推测期初余额的正确性,但更多的项目是不能这样倒推的,因为在未确认期初余额之前,期末余额的正确与否是不可知的,它正是审计的内容。
三、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及程序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1)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和漏报;(2)上期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按要求恰当地重新表述;(3)上期适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是否一贯遵循,变更是否合理;(4)上期期末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