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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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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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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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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是本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矿长需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学问,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具有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处理煤矿事故的力量,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考核合格证。矿长依法依规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双重预防机制
矿长为矿井安全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矿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负责。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状况的监视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井工煤矿***、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爆破、机电运输等简单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急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按规定准时上报,并严格对各部门、人员进展考核、落实。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与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组织审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负责根据矿井核定生产力量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和培训规划
组织审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等,组织治理人员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划,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规划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负责落实矿井***、水、火、粉尘、冲击地压等重大灾难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规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规划的有效实施
仔细组织本矿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每月至少组织并参与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按规定审批***日报表。
负责落实***综合治理工作,严禁违规作业。
负责批准井下烧焊安全措术措施。
组织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带班下井职责。
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展职业安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23),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月组织召开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睬议,检查分析措施落实状况及管控效果,针对管控过程中消失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指示、听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讨论解决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状况,承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视。
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规划、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难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消失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七)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
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
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催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人员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学问和治理力量考核并合格。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立,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力量、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依法办理煤矿建立工程相关手续,根据“一井一制”原则治理煤矿建立工程,并催促煤矿建立工程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确定符合条件的矿井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治理机构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落实与考核
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目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考核方法。
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十一)其他
常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康。
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状况,发觉问题准时整改。
依法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立、安全文化建立和班组安全建立工作。
组织建立并完善矿井“双重预防体系治理平台”。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上级监管部门赐予警示约谈: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提请上级部门警示约谈:
(1)公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4)未按规定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
(5)未按规定进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未取的安全资格证,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6)未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治理规定》规定,赐予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发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赐予记过处分,并提请上级部门赐予警示约谈;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展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供应虚假证明文件或实行其他哄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消证照的煤矿,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供应虚假状况,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治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职业禁忌及其他不相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领导责任。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对矿长赐予撤职处分或罚款惩罚。
未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照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或有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未落实矿长带班职责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大事中,矿长负治理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治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