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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要点
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童永红
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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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要点
一、学校食堂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证明
四、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五、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与台帐
六、餐具用具清洗消毒
七、食品加工过程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
九、用水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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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堂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A、学校食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B、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C、食堂应当健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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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堂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2、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B、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C、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D、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E、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F、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G、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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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服务许可证
1、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下列行为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A、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证类别、备注项目的
B、《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C、使用其他形式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D、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未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E、食堂改建、扩建等原许可条件发生变化和新建食堂仍使用原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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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证明
1、从业人员培训
A、学校食堂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B、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学校食堂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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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A、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包括临时性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证明
B、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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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证明
C、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D、重点检查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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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1、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加工工具与设备设施应当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并穿戴上岗);
5、餐厨废弃物应当有设施并按规定处理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应当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