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8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09年3月25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保证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华中医药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中医药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或组织的荣誉,对同一项目授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华中医药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华中医药学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一、《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中医药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中医药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二、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