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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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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文件
桐委〔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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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2005年2月25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质量,培育区域特色,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农业与农村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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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区域特色农业。通过创建、示范形成东片油菜、茭白,南片蔬菜与加工,西片水产、畜禽、花卉,北片苗木、养殖,中部菊花、水果、桑苗的农业区域格局。
扶持200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50亩以上的名、特、优、新种养基地30个,分别按每亩50-100元和100-200元对实施主体予以补助;新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养殖量存栏畜500头(禽1万羽)以上的规模化生态畜禽小区2个,发展连片2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10个,按投资额的20-30%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
扶持特色农业示范园区、专业村各2个。新建面积1000亩以上、年出栏羊5000只(禽5万羽)以上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每个奖励实施主体10-30万元;新培育以特色农业为主导产业、规模占全村60%以上、经济效益好的专业村每个奖励10-15万元。
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依法组织成片新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奖励村、镇乡街道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对种粮大户新建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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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畜禽粪便治理和农业废物再利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实施治污处理、沼气工程的,按设施投入的20-30%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凡使用由本市企业利用畜禽粪便、淤泥生产的有机肥的农业基地、园区和农户,给予每吨30-50元的补助。
。
鼓励争创农业龙头企业。凡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均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对达到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增幅在10%以上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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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企业给予5-10万元的政府奖。
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予投资额3-5%的奖励;属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的,在其建成投产后按土地实际出让价格的20%给予补助(商铺出售的不予补助)。
对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命名或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4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在本市实施订单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按粮油类每万亩1-5万元、经作类每万亩5-15万元、畜类每万头万元、禽类每万羽万元给予奖励。
对我市农产品通过建立生产基地接轨大城市的项目参照示范基地标准给予实施主体重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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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带动一方产业发展成效显着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并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新建农产品专业市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按投资额给予市场举办者3-5%的补助;对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项目给予3-10万元补助;经营本地农产品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10万元;开展连锁、配送、超市经营本地鲜活农产品成效显着的实施主体奖励1-5万元;农产品营销大户在大中城市设摊经营、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实施基层农技人员更新知识教育培训,对镇乡、街道的农技人员每人补助所在单位1000元的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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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具有一定规模、取得明显成效的实施主体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各类服务组织或农户创办小蚕共育室一期蚕种饲养量50张以上的每张蚕种补助10-15元。
重点培育1-2家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对其科研设备投入给予40%以内补助。
,扶持绿色产业发展。
凡统一注册并使用农产品商标的,每个补助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农博会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对通过ISO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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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进外资15万美元、内资100万元以上投资发展效益农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荐人奖励。外商资金到位后兑现奖金总额的20%,企业开工建设后兑现奖金总额的30%,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兑现。
对创办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区,给予创办主体每亩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进入农产品加工区的加工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对农户、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收割、耕作和新型种、养业机械的,除上级补助外再给予15-20%补助。
二、工业经济
“三部四块”工业区集聚。为确保重点,工业用地指标原则上将集中安排到“三部四块”使用。“三部四块”区域内外的镇乡、街道在年终考核体系上将区别对待(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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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特色制造业基地。
明确工业区发展定位,形成东部以桐乡经济开发区和濮院毛衫城工业区为核心、中部以工贸强镇崇福镇为中心、西部以工业重镇洲泉镇为中心的“三部四块”为主体的工业格局。
在“三部四块”工业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实际上缴税收起,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区外老企业迁入行业相同的“三部四块”工业区的,其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享受区内新办企业政策。
区外老企业进入“三部四块”工业区,按照“原有基数不变、增量部分分成”的原则,以企业迁址前一年上交税收镇乡街道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由迁入工业区返补给迁出镇乡街道,企业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等列入年度考核的指标仍作为迁出镇乡街道的考核依据,企业迁址后的增量部分,则按迁出地30%、落户地70%的比例分成。
,推动特色形成。
工业区引进的内、外资项目,必须符合招商规模起点、投资用地、厂房密度、公共用地等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建立全市一盘棋的招商引资机制,强化市招商局职能。各镇乡街道、部门联系引入的投资项目,统一纳入招商局管理,根据项目的产业特点由招商局安排到相应的工业区落户。按照对引进该项目的贡献大小,协商确定双方招商引资的指标考核分成比例,并签署确认单。
。对在开发区、镇乡街道工业区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继续按桐政发[2003]42号有关标准厂房建设的政策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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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确定电子电器、橡胶塑料、机械汽配和医药化工四大领域为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新兴行业,选择现有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30家企业为新兴行业入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围的新兴企业,以2004年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长1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
凡属于重点培育发展的四大领域新兴行业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由所在工业区按土地实际出让价的20%给予奖励。
、环境影响小、具有一定规模、上下游延伸有潜力的企业积极延伸发展。
对企业通过上下游生产延伸提高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的项目,列入产业延伸的重点项目,在安排工业生产性投资奖励时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重点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培育厂外配套企业。由产业延伸带动市内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生产,并且单个企业配套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协作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淘汰落后过剩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禁止、限制若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或禁止审批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项目。
鼓励淘汰并拆除水泥机立窑生产线转产投资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新上项目应按行业性质进入相应的开发区或工业区,原有企业用地原则上应复耕置换,确实不能复耕置换的,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可就地转产。
,促进产业提升。
在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方向、科技含量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安排2500万元用于重点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奖励,并在项目审批、生产要素供给、国产设备新增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电力部门优先安排电力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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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320工程企业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规模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桐乡市新兴特色企业考核奖励的通知》,2005年政策到期后另行制定重点企业的考核办法。
鼓励企业创建名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全国着名商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政府奖;获得浙江名牌、浙江省着名商标、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政府奖。
对通过ISO9000、ISO14000、TUV、UL、CE、GS、CSA、GMP等认证、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拓展融资渠道。
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上市前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上市后投资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证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政府奖;对收购市外上市公司,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的,给予100万元的政府奖。
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低成本扩张。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地方性规费,按标准优惠50%。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和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管理创新、市场拓展、信息咨询、经营者与职工培训等各项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奖下设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生产投资奖、就业贡献奖和技术进步奖(考核办法另订),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位,按前5位每个奖项10万元、后5位每个奖项5万元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一个企业同时符合三个以上获奖条件的,则授予综合优胜奖,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万元。
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在首期出资额达50%以上前提下分期注入,一年内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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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为中小企业实施信用担保的实力,市诚信担保公司每年由财政增加20%的资本金,以科技型、出口型、改造提升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内容,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担保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担保银行贷款。对诚信、立信和经市政府认定的民营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贷款的,均按月平均担保余额2%进行风险补偿,最高给予每年150万元的补助额;工业贷款担保比例在80%以上的,按其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开展优秀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对入选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担保公司可实行信用担保。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促进节能降耗,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确定2-3个重点行业开展节电、节煤、节水等方面的单项节能竞赛活动(竞赛办法另订)。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经省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列为省清洁生产试点的企业奖励3万元。
鼓励创建循环型企业,对被认定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开展“十佳循环型企业”评比活动,对拓展废物利用领域成效显着的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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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销售额的5%,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销售额的3%。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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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省或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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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一般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30万元以上、10-20万元和10万元以下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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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进大院名校、大企业联合创办研究所或分支机构,以及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并实施项目的,经评审验收后,给予实施主体5-20万元的资助。
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推进技术进步。
鼓励企业开发专利产品,引进专利成果。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万元。实施专利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每项资助2-10万元;企业购买专利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2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当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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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30%和4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为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桐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注册资本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