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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简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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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简释.ppt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7/9/18 文件大小:4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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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简释.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简释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陈明义(公职律师、法学博士生)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福建省法学会环境与城乡建设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28379867
E-mail:chmy666@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5章53条增加到8章82条,得到了充实和细化。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和第四章是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章是执行,第六章是结案和归档,第七章是监督,第八章是附则。
最能体现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理念转变的是其立法目的的变化。
原法将“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列为立法目的,新修订的《办法》在第1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变化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法需求,明确了《办法》要保护的首要价值。
修订亮点之一:转变立法理念, 明确立法目的
修订亮点之二:规范执法程序, 保障行政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为正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一线执法人员规范行使执法职权,《办法》明确规定了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第八条)、调查人员的权力(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了证据形式和取证的程序要求(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并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了细化(第三十八至四十二条) 。
修订亮点之三:方便执法, 明确7种标准
为方便一线执法人员正确判断,《办法》明确了7种标准:
(第六条);
(第十六至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四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
(第七十七条)。
修订亮点之四:破解执法难题, 增加违法行为定性和取证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为破解执法难点,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如何适用法律、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能否再次处罚(第十一条)、在线监控数据能否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三十六条) 、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证据(第三十七条) 、***时当事人拒不到场如何处理(第四十三条) 、企业分立合并资产重组等情形下如何执行等方面做了规定(第六十三条) 。
案例:5月8日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经采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一周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妥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对逾期未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修订亮点之五:以人为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突出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从办案程序上对案件办理人员严格要求,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侵犯当事人权益,如案件调查必须客观、公正,证据获取不得采用违法手段,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第三十、四十九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第六十四条)。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暂扣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并依法及时解除(第四十、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