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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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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上互守***,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方面包括抚养教育权、管束保护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住所指定权等;在财产方面包括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用益权、必要时的处分权等。
探望权:也曾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
继承:广义: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狭义: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不承认身份继承。
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
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或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以被继承人生前所里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赠:公民以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力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