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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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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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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定发展关键员工队伍,充分调动中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业务骨干、关键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长期激励基金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滚动进行,每个周期结束后可
以进行调整;如一个周期结束后董事会未决定调整,则可以进入下一个周期。
第二章激励对象
第三条本次中长期激励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级中层管理骨干;
(三)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
管理骨干;
(四)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关键人员。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由尖峰集团中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公司办
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批准,每年动态调整。如果激励对象的
职务、岗位等发生变动,激励对象名单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管理办法激励对象:
(一)最近三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激励的对象;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章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五条中长期激励基金提取条件
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00万元;
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同时达到上述两项指标时,才能提取该年度的中长期激励基金。
第六条中长期激励基金计算方法
中长期激励基金每年提取一次,激励基金(F)由基本激励基金(M)与增
长激励基金(N)组成。F=M+N
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一)在第五条规定的两个约束条件成立,当年度净利润(K)未超过前三
年平均净利润(K0)时,按年度净利润(K)的3%提取当年激励基金(F)。
F=K*3%
(二)在第五条规定的两个约束条件成立,当年度净利润(K)超过前三年
平均净利润(K0)时,当年的激励基金(F)为基本激励基金(M)与增长激励
基金(N)两项之和。F=M+N
计算方法如下:
1、按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的3%计算当年基本激励基金(M),M= K0*3%
2、对净利润增长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增长激励基金(N)。
净利润增长额(KZ)=年度净利润(K)—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
净利润增长率(R)=年度净利润增长额(KZ)/前三年平均净利润(K0)
净利润增长率(R)分段
增长激励基金提取比例
R≤20%部分
5%
20%<R≤50%部分
7%
R>50%部分
9%
增长激励基金(N)按以上各段的提取比例分段计算。
(1)当R≤20%时,N= KZ *5%
(2)当20%<R≤50%时,N= K0*20%*5%+(KZ—K0*20%)*7%
(3)当R>50%时,N= K0*20%*5%+ K0*30%*7%+(KZ—K0*50%)*9%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