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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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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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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forSettingupParkingSpacesofUrban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  次
TABLAEOFCONTENTS
1 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停车场(库)parking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spacesofurban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
表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m2

每100个车位设置1个
办公
车位/10000m2
商业
车位/10000m2
宾馆
车位/100客房
餐饮娱乐
车位/1000m2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最多30个)
交通类建筑
车位/300设计旅客容量
-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见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轻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货车

大型客车
非机动车
自行车
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摩托车
微型
小型
轻型
中型
大货
大客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换算系数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住宅
别墅
车位/每套
2
-
≥120m2高档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12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住宅
别墅
车位/每套
2
-
≥120m2高档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12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1
车位/每套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其他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9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1
车位/每套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其他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续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旅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注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剧院
车位/100座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注3
车位/100座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100m2游览面积
其他公园
车位/100m2游览面积
续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位师生
中学
车位/100位师生
小学
车位/100位师生
幼儿园
车位/100位师生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位师生
中学
车位/100位师生
小学
车位/100位师生
幼儿园
车位/100位师生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机场
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机场
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
注1: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
注2: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升高;
注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首先是规范编制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去他的官方网站去浏览一下,他们的获奖项目几乎都是省内地市级城市的规划,济南、青岛、烟台等大规模城市的规划、尤其是交通方向的专项规划几乎没有编过,没有实践经验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指导规划建设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除了天马行空,还有什么期待!!!据说委托省规划院编制的原因,是受省厅直接管理,近水楼台。
再谈规范内容,如果是同行,最近几年没有漂移出交通界,就不难看出,这个规范实在是陈腐得很。停车位区域差别供给倒是有,但是应该怎么差别按照住房面积,大中小城市真可以齐刷刷的一刀砍了实在没心情仔细研究更多傻缺内容。
最后想说说职业道德。规范已经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专家评审、然后又拿到院里的总工这里征求意见,不知道各位同仁,有的可能真不是同仁,是真的不懂专业,有的可能是同样陈腐的同仁,就算有的稍微明白点,不愿意得罪委托单位与编制单位,也就随波逐流。懂与不懂无所谓,靠着平时各种各样怕晒的关系,成了很有面子的专家人选。专家,在老百姓眼中,还是代表了无私的技术权威,可惜现在这些专家们,只是为了混几个小钱花花,却丢掉了自己的***。毕竟规范是要面世的,用规范的人,因为要用,应该是相对明白的。那些怕晒的专家只是被莫名的骂过,可编制单位是被明摆着骂,不知道还有没有廉耻之心,脸皮是否够厚。
可惜,现在没有监管,从上到下,都可以在灰箱中操作,半透明。
建议以后的规范应该把参与评阅的专家大名一一列出,留给公众去评判。估计就没有人可以厚颜无耻了。
说得很痛快,可惜心里很痛。那个专业的心魔总是难以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