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管理,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实行待岗:
(一)因机构调整、竞聘上岗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后,经调配仍无法上岗或不服从岗位调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单位(部室)岗位调配两次或不服从公司人事任免、调动决定的;
(三)工作责任心差,经常出现差错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组织纪律散漫如经常迟到早退,依据《员工奖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四)与客户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依据《员工奖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连续旷工5天以上15天以下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六)提供虚假病假条,达到2次以上或骗取休息时间累计达10天以上的;
(七)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及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实行待岗: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五条待岗审批程序: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情形出现后,由员工所在单位(部室)提出待岗建议及具体依据,公司履行审批手续并通知工会;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三)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妥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待岗期自《待岗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3-6个月。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开具《待岗通知书》,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两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签订《待岗协议书》;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同旷工。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15 天以上仍不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的,公司可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须服从公司管理;
(三)待岗期间,公司不安排待岗人员上岗工作。待岗期满前,公司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公司安排岗位上岗;经公司安排两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连云港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社会保险按连云港市当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下限缴纳;
(二)待岗人员不享受误餐补贴、职称(级)津贴、每季度福利、全勤奖金等;
(三)待岗人员年终奖金可按当年度在岗月份计发;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与职称(级)评定和聘用;
(五)待岗人员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待岗期可以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因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工作而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待岗人员个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亦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根据公司《员工薪酬调级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确定薪酬。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可提出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