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萧教〔2011〕107号
关于印发《萧山区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违反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高中、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
现将《萧山区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职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办法
抄送:杭州市教育局,萧山区纪委、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有关领导。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印发
萧山区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教育系统工作秩序、效能和形象,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后果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发生严重问题的,还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责任追究和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专项监察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及其教职工。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调离学校;
(五)降职或降级;
(六)免职;
(七)解聘或辞退。
第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学校、降职或降级、免职、解聘或辞退处理;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无故迟到早退的;
(二)在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在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炒股、上网看电影(视)的;
(四)在工作日中午违规饮酒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擅自停课、随意放假;
(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八)在考核、评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