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44361651 2015/3/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进出境邮寄物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疫情通过邮寄物传入传出,保护我省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海南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邮政从海南口岸进出境的邮寄物(不包括邮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各类快件)的检疫管理。
第三条海南局植检处统一管理海南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负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初审)以及邮寄物检疫业务统计分析;动检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初审)工作;卫检处负责卫生检疫审批工作;审批办负责受理检疫审批申报工作;海港办负责受理报检和实施现场检疫监管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收集、业务归档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四条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检疫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需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禁止进境物的;
(三) 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邮寄物,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 邮寄医用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第五条在办理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初审)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规定;
(四)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如果不是第一次办理,应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六条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应在受理申请后15天内完成初审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天。经初审合格的,由初审部门或审批办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在办理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至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审查使用单位BSL-3级(p3级)实验室,和相应资质的证明;
(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审查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五)供移植用器官审查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八条在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审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