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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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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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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阳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一项
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对象:社会组织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调整意见:加强。该权利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
7、备注: 无
8、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3、追责情形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二、行政处罚共二项
(一)项目名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1《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
(2)-2《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6、调整意见:加强。该权利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
7、备注: 无
8、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