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工作指南
潍城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4年6月
一、权力类别、权力名称及梳理口径
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政务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九类进行划分。
有的单位对九大类事项的概念、性质、特征等把握的不是很准确,从而导致在归类时界限不明、相互混淆,这里再解释一下。首先要注意的是,本次统计只统计对外的权力和服务事项,对内事项不统计,例如人事任免等。
(一)行政审批类事项
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本次清理的重点是本级政府最新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确定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要严格按照市级、区级保留的行政审批类事项进行统计。此次清理结果要做到三个一致: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事项名称与本部门现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致;权力依据与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承诺期限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外公布的期限一致。
在填报行政审批登记表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增设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或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整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如实填报,并在权力名称一栏注明为哪一年哪一部法律法规新增的或哪一年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整下放到本级的项目。
二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历年调减下来指定为日常管理的许可和审批项目,以及过去漏报的项目,应当如实填写上报,但原则上不再归入行政审批类,一般情况下归到政务服务类,同时要在权力名称一栏注明为调减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是通过区政府部门报上级政府部门决定的审批事项,决定权不在区本级,区级只是初审或代报,此类事项原则上不再归入行政审批类,归入政务服务类。
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法律、法规确定的事项名称一致。
梳理口径: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要与公布的目录一致。
(二)行政处罚类事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行政处罚类权力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尽量细化,灵活把握的原则来进行清理统计。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尽量细化的原则,来统计,所以要分成5条。
再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这个就可以灵活把握,统计成“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名称规范:统一为“对××××的处罚”。如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不属于行政处罚,在“权力依据”一栏中可以不引用。
如果某一法律法规条款中既有行政处罚的内容,又有行政强制的内容,填表时应将行政处罚的内容和行政强制的内容分开填写,分别归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
行政征收类事项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资源费、土地房屋征收等。
行政征收类的事项名称以财政或者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名称为准。收费标准要明确,包括公布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或文件的名称文号,和具体收费标准。设立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