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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产品检验
第1节一般规定

,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其检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篇章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
,可以接受相应标准作为替代。但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部件和系统应经过设计评估、制造中检验、测试和功能试验,以确认其不低于规范规定的有效性。
,如未规定具体技术要求时,可接受按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对此类产品的检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图纸资料;
(2)船上使用条件;
(3)材料与焊接要求;
(4)检验与试验项目。

:
(1)产品检验:系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
(2)设计认可:系指CCS准予设计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规定用途的认定过程,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形/型式试验(如适用时)。
(3)型式认可:系指CCS通过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评定过程,根据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的证实程度,为型式认可A和B两级,其中申请型式认可B的制造厂应具有申请认可产品的生产和测试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申请型式认可A的制造厂除具备型式认可B的条件外,还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产品的质量保持持续稳定。
(4)工厂认可:系指CCS通过制造厂的资料审查、认可试验和产品制造过程的审核,对产品制造厂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予以确认的评定过程。
(5)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6)原型试验;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本条(7)产品原型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7)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
(8)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
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9)单件/单批检验:系指由CCS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
(10)检验:系指由验船师在产品生产前和/或制造过程中和/或完工后对CCS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
验证、检验和试验。
(11)最终试验:系指检验的一种方式,旨在为接受产品所进行的所有在产品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试验。
(12)申请方:系指申请CCS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者等。
(13)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的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4)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型式认可A和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行的审核。
(15)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或系统的零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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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设计:系指所有描述产品的性能、安装和制造工艺的相关图纸、文件和计算报告。
(17)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
(18)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的组织。
(19)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20)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的事实陈述或证书,作为自检的结果。
(22)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CCS名义出具的,但经CCS盖章和CCS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CCS要求经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
(21)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系指影响产品制造过程的一组要素,这包括过程输入的控制、过程控制因素(如人员能力、程序、设施和设备、培训等)、过程输出以及旨在实现持续改进的质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

,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级产品的制造厂,应
申请CCS进行入级产品检验。
,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行法定产品检验。
,CCS可按申请方提供的标准(如规范或SOLAS公约或IMO有关规则或主管机关规定或申请方提供的标准),进行产品的符合性检验。

,在CCS入级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装前或制造中,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CCS规范要求,。
、产品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等,分别规定各产品的单件检验的具体要求,见本章附录。
:
(1)设计认可;
(2)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A和型式认可B两种模式;
(3)工厂认可。
,产品制造厂可基于如下一种或多种目的,申请CCS一种或多种产品认可:
(1)提供CCS规范规定需要型式认可的产品;
(2)避免对相同产品的重复设计评估;
(3)由制造厂替代验船师进行部分或全部的现场检验;
(4)希望其提供的产品登录在CCS的《船用产品录》中。
,则其规定的单件/单批产品检验要求,可菜用下列要求替代:
(1)减少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
(2)由验船师验证制造厂提供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
,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制造厂,应申请工厂认可,以证实制造厂具备制造这些产品的条件和能力。


(1)产品经CCS相应的认可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
①设计认可证书(DAC),由CCS签发,以证明产品的设计符合CCS规范要求;
②型式认可证书(TA-BC和TA-AC),由CCS签发,以证明产品设计符合CCS规范,产品制造者具备持续批量生产的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符合规范和/或公认的标准的能力;
③工厂认可证书(WAC),由CCS签发,以证明制造厂具有制造CCS规范要求的产品能力。
(2)设计认可证书不能代表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当CCS规范要求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型式认可证书不能替代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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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级和法定产品经单件/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
①CCS船用产品证书(C):
由验船师签发的文件以证明:
;
;
;

②等效证明文件(E):
由制造厂出具并经CCS盖章和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
;
;
;

(2)对于要求型式认可和/或工厂认可而不要求持有产品证书的入级和法定产品,可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
①制造厂证明(W)
由制造厂签发制造厂证明(W),以证明:
;
;
;
;

(3)规范和法定要求以外的产品,经单件/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
①检验证书(S):
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
;
;

①试验证书(T):
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
;

、2和3,分别给出入级产品和法定产品持证要求。。
(W)的产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试验,或对产品制造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

,应在产品本体和/或铭牌标示产品检验标志。根据检验方式,检验标志分为:
(1)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合格;
(2)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未在场下,由制造厂按CCS要求进行检验,并且检验结果经CCS确认合格。
,检验标志认可后的检验计划,授权制造厂检验人员使用,。
,一般应标识在易查看的产品非工作面上,如不可行,可采用CCS防伪标志或CCS同意的其他办法予以标识。用于检验标志的钢印或其他标志的发放应予以控制。
,应在使用前经CCS确认。
,应在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反映,并相一致。
,在随后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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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和第5节认可的某一产品时,可使用产品认可专用标识,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专用标识只能使用于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并除用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外,不应在其他场合使用;
(2)任何专用认可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上或与产品密切相关时,不应导致被认为产品本身经CCS检验合格;
(3)如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时,应确保避免导致任何的误解。CCS可以要求制造厂停止使用CCS不接受的标识;
(4)制造厂应承诺在相应证书失效后,立即停止在所有方面使用专用标识,并销毁带有专用标识的资料;
(5)专用标识的尺寸不限,但应采用同比例。
:
(1)工厂认可标志:
(2)型式认可A标志:
(3)型式认可B标志:
第2节单件/单批检验

,本节的产品单件/单批检验程序,适用于申请持有CCS产品证书的产品。
《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
《起重设备检验持证与要求一览表》。

、2、3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产品检验,应在认可后进行(具体产品见表中规定),除非CCS给予特别考虑;对于附录1、2、3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单批检验申请时,将对制造厂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适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
:
(1)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或备查(以下简称“审图”),或原型/型式试验或测试,以确认符合CCS规范的要求或其他公认的标准;
(2)制造过程中和/或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其符合CCS规范和/或批准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签发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由验船师参加的单件/单批产品的检验项目,(1)
和(2)的要求可以得到简化处理,具体可按认可时所批准的产品检验计划进行。
,CCS对申请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型式试验。
,按本章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的规定。具体产品的检验项目,应按CCS规范的相应规定。

,申请者应根据规范各篇章的有关要求,准备产品设计图纸和/或技术文件,并提交CCS审查或备查。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能清楚载明拟申请检验的产品的设计及其有关材料、制造、性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
(如适用):
(1)产品适用的技术标准:
(2)产品总体说明书;
(3)产品设计图纸和/或生产图纸,包括部件图纸、零部件和材料清单等;
(4)设计计算结果;
(5)原型和/或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6)产品检验和试验计划和/或试验大纲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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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工艺文件;
(8)CCS要求其他文件。
,CCS将向制造厂签发图纸审查批准通知书,并在送审的技术文件上标识批准状态,退回批准的图纸。

、2和3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申请产品单件/单批检验应进行型式试验;

,应对原型或从生产线随机抽样的相同规格和制造的产品中进行。对于
后者,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下选取并予以专门标识,必要时,应采取封样。
如需要制备试样,试样的制备和标识以及标识转移,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和数量,应满足CCS规范的要求。试验之前,验船师应检查试验的符合性,并验证标识情况。
、制造厂采用的标准、或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产品性能、环境或其他项目进行试验。
如要求的试验在CCS认可的独立的实验室进行或已经进行,其试验结果可以考虑接受,必要时,CCS可要求重新做试验。
CCS发布并维护经CCS认可的独立实验室的名单。
,可以在制造厂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行,但其试验条件应经CCS确认具有相应的试验能力。
,试验机构应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规格和标识;
;
(包括识别编号和上次的校准日期);
;
;

。当验船师未参加试验时,应对试验报告进行确认。

。一般情况下,验船师应确认材料试验证明,当CCS规范有要求时,材料试验应由验船师在场。
,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校准记录应予以保存,并当验船师需要时能予以提供。
,并由原材料供应商通过炉罐取样分析予以证明。执行分析的试验室应具有充分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分析。
,但当验船师要求时,可抽样复查。

,制造厂应能提供验船师便利,以便进入与产品检验有关的所有场所,以确认:
(1)生产工艺执行有效性;
(2)产品制造与批准图纸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3)材料和焊接材料的使用的正确性;
(4)取样和试验的正确性。
,按产品实际应用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
CCS规范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CCS仅对验船师参加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负责。

,各类产品持证要求见本章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的规定。单件/单批检验完成后签发相应的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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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产品应符合所有规范相应的要求,当CCS规范有要求时,也应按如下要求签发产品证书:
(1)对于型式认可B证书覆盖的产品,只有当规范规定在产品的制造的相关阶段由验船师参加检验,包括试验时,现场验船师完成所有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后签发产品证书。对CCS规范不要求验船师参加的检验和试验,不签发船用产品证书。
(2)对型式认可A和工厂认可覆盖的产品,规范要求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才能使用于CCS船级船舶的产品,将由CCS检验并签发产品证书。制造厂负责将交付的产品通知CCS,并提供所有签发船用产品证书所需的所有文件。在此情况下,制造厂应对产品符合规定要求负责。
,除另有规定外,可不要求签发单独的产品证书。
第3节设计认可

,适用于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评估程序。设计认可由图纸审查和原形或型式试验组成。
,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厂,也可以是产品设计单位。


(1)如申请设计认可,申请方应签署CCS的产品设计认可申请书,并明确申请认可的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
(2)随申请书,一般应向CCS提交申请认可的产品的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
;
;
;
;


(1)应按CCS规范的要求对产品的设计进行审查。如CCS规范中没有相应的适用规定,则可接受申请方提供的适用标准或工程计算和分析进行产品设计审查。
(2)设计认可证书和/或图纸审查意见书中,应阐明产品设计审查的依据。

(1)原型/型式试验大纲应提交CCS的批准;
(2)用于原型/型式试验的原型产品/样品,应经验船师检查、标识,以确认其按申请认可的产品设计制造;
(3)原型/型式试验和试验报告的要求,;
(4)对于申请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已具有型式试验或其他等效资料,。


(1)CCS对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有关的原型试验报告进行审查,认为符合CCS规范和/或适用标准和/或技术要求,将签发设计认可证书;否则,将有关不予认可的理由通知申请方,中止设计认可申请;
(2)经设计认可的产品,将登录在CCS《船用产品录》上。

(1)经CCS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发生设计更改或适用标准的变化,原设计认可的申请者,应通知CCS。CCS根据设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认可。如不通知CCS,将导致设计认可证书失效。
(2)如CCS规范发生变化将影响设计认可证书的有效性,CCS将及时通知原设计认可的申请者,提请其注意产品设计的必要更改及重新设计评估的要求,否则设计认可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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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本章第2节规定由验船师进行检验,以确认其符合CCS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4节型式认可

,以确认制造厂具有持续生产符合CCS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根据制造厂的申请,其认可要求将根据CCS与制造厂商定的标准和/或技术要求进行。
,由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评估两部分组成。设计认可按本章第3节规定的程序进行。制造评估由如下组成:
(1)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对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进行评价,以验证产品质量符合持续满足其规定的质量水平和规范要求的能力。根据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的类别,型式认可分为如下两个模式:
①型式认可-B:制造厂具备适宜的产品生产和测试设备,并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
②型式认可-A:除满足型式认可-B的要求外,制造厂应建立和实施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质量管理管理体系,并具有CCS批准的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程序。
(2)产品制造过程审核:对制造厂的产品制造过程进行评价,以验证产品的制造工艺和检验计划适合于制造厂规定的质量控制水平,并满足规范的要求。
,申请者应向CCS提交型式认可申请,阐明申请型式认可的类别、制造厂及其生产场所和要求认可的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信息。


(1)产品设计认可过程应按本章第3节设计认可的有关要求进行。
(2)如申请型式认可的产品已经CCS设计认可,可仅确认设计认可证书。如设计认可时,型式试验不是在CCS验船师在场的情况进行,则应对产品样品进行车间最终试验代替型式试验。

(1)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①对申请型式认可-B的制造厂,验船师应对制造厂认可范围内产品涉及的管理、生产和检验和试验场所核查产品制造过程控制,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的要素,以确认其生产和检验、试验设备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人员的能力满足稳定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试验和测量设备的能力及试验条件;
;
;
;
,包括对分包方的控制(如适用)。
②对申请型式认可-A的制造厂,除应满足j的要求,获得型式认可B证书,并持续保持稳定的产品质量水平外,且CCS检验经验表明其产品一贯是高质量时,CCS才会考虑接受型式认可-A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制造厂应制定、实施和保持一套覆盖认可范围内产品的质量手册,并经CCS验船师现场审核,以确认该质量手册所描述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至少符合ISO9000或其他等效的质量保证标准的要素,且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至少能达到CCS验船师参加下的检验和试验的效果。
(2)产品制造过程审核
①制造厂应建立认可范围产品的质量计划并提交CCS审批。质量控制计划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描述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的方法,特别应反映CCS规范要求的检验和试验要求。
②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供认可范围产品的样品或代表性产品,以验证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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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j以及(2)要求完成审核的制造厂并满足如下条件,将由CCS签发型式认可B证书:
①产品设计符合CCS规范适用要求和/或其他适用标准;
②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适宜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手段;
③具有符合规范或适用的产品标准或制造厂制定的技术要求的适用规定的制造质量控制。
(2)(1)完成审核的制造厂,(1)k条要求时,将由CCS总部签发型式认可A证书;
(3)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从证书签发日期算起;
(4)获得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厂将登录在CCS的《船用产品录》上。

-A模式认可的制造厂,如果获得CCS部分或全部的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授权以代替CCS验船师的检验和试验,则其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应进行定期审核,以确保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的间隔期为每6个月1次。定期审核应在认可证书签发的半年及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对认可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的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下选取,样品数量由验船师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类型确定。
,在不生产期间不必进行定期审核,但在生产重新开始时,应至少进行1次定期审核。
-A证书有效期内,制造厂应按照规定的间隔期申请定期审核,提交申请书及CCS要求的相关资料,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
,认为制造厂符合证书保持条件,签发定期审核确认函。

,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制造厂,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书面申请CCS,并通知CCS任何有关产品设计的变更情况。CCS应核实:
(1)重新审查产品图纸,核实在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的变化情况;
(2)如有变化,重新审批认可试验大纲;
(3)。
,可以免除型式认可试验,必要时,CCS可要求重新做试验。
,制造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型式认可证书。
,型式认可证书将失效。

,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告CCS并接受评估。除非提交CCS重新评估和审核,下列情况将立即导致型式认可证书的失效:
(1)证书所载的产品进行重新设计;
(2)生产方式发生变化;
(3)管理组织发生重大变化;
(4)未能实施定期审核;
(5)未按规定要求纠正定期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
(6)未交纳有关费用。
,CCS保留立即暂停和撤消认可证书的权利。

、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