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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 ?
关于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
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
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此类犯罪严
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 ,
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
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 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
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
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
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
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 (未遂)定罪
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
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
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
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
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
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
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 在确定量刑起
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
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 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
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 各类信息传播渠道也不断地在完善
当中,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手段也越来越多。由于网络诈骗的成本低,
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因此对于这一类的案件处理难度比较大。我国
的相关的法律对网络诈骗的行为进行了立法处理,会给予犯罪分子严
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