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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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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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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主题: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宅局起用时间:2004-4-12
适用区域: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住〔2004〕3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住〔2004〕35号各区住宅(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考评工作程序,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二○○四年四月八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深的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物业管理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