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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扶持
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4〕34号
CZCR-2014-010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郴州市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投资者积极投资建设大型专业市场,加快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14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新建或续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下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大型专业市场。
第三条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用地必须符合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符合市场布局规划且已完成选址的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第四条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如该建设用地已有使用权人的,由政府依法按程序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大型公益性专业市场建设使用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政府依法按程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时,应当将大型专业市场周边道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列入同年度的城建计划。
第六条对新建或续建大型专业市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属上缴中央和省级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执行优惠扶持措施,减半征收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实行大型专业市场项目联审联办制。对大型专业市场项目,凡具备法定前置条件的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