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9/23
废除劳教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
废除劳教制度百利而无一害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一、设立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原因二、劳动教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三、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四、劳教制度改革的道路注定艰辛
历史原因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系列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它是应对运动中被抓捕的罪行较轻及无法证明的疑犯的一种惩罚与关押措施。
1951年到1953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了250多万犯罪嫌疑人,其中70多万人被判处死刑, 30多万人被判管制或定名反革命并交予群众监督改造, 120多万人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但是尚有30多万人罪行轻微不够定罪量刑且不宜立即释放,或其所存在的问题不能立即查明,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内部肃反运动(1955-1957年)中,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没有现行破坏活动,很难判刑。如何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但不能判刑、不够判刑、又不宜立即释放的人,由此催生了劳动教养制度。
本质上违反宪法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劳动教养制度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更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它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在反右运动中,无数右派成为劳动教养的受害者,许多右派没有活到“平反”的那一天。在青海,5000多女劳教人员中“非正常死亡”1000多人;没有死亡的女劳教人员所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难以想象。
堂堂七尺男儿,为何只有70斤?
这就是劳教制度带来的!
冲凉怎么会死?难道是捡肥皂?
2010年4月13日,媒体以《开封劳教所学员被“冲凉死”?》为题披露,2008年3月14日,开封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杨某称学员穆大民多天没洗澡,让两名学员架着穆大民,在自来水龙头下冲水。当时气温很低,冲完水后穆大民倒在地上,丧失知觉,随后死亡。随后,开封检察院介入调查。
2007年12月4日,中,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贺卫方等知名专家,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递交针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书”。联名学者从劳教制度的诞生年代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得出废止劳教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