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试论我国虐待罪的完善.doc

格式:doc   大小:62KB   页数:10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试论我国虐待罪的完善.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9/24 文件大小:6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试论我国虐待罪的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我国虐待罪的完善
摘要: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虐待行为。施虐人因害怕虐待行为为人所知而大都选择在封闭环境中施暴,这就使得虐待案件很难被发现。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对减少家庭暴力,打击虐待行为人意义重大,但我国虐待罪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首先对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前后的虐待罪进行了对比,分析了虐待罪现行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德国、葡萄牙、意大利等国虐待罪立法的借鉴,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虐待罪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完善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让很多以往不曾见光的社会丑陋现象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家暴、虐待就是其中之一。众所周知,大多数的虐待事件都发生在家庭、学校、医院、办公室等封闭环境中,施虐人一般会刻意隐藏其施暴行为,通常不会被人发现。加上,在我国,虐待罪为“亲告罪”,这使得被司法处理的虐待案件数量较之于实际发生的虐待案件数量占比极其微小。此外,很多受虐者因恐惧等原因不敢报案,导致很多严重的虐待行为仅被当做治安案件来处理,施虐者未得到应有的“刑”罚。我们通过网络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式各样的家暴。尽管刑九修正案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但现行虐待罪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完善。
一、虐待罪概述
(一)虐待罪的概念
对于虐待罪的定义,国内学术界观点众多。比较典型的观点有:1、虐待是施虐人频繁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逼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摧残伤害其身体和精神,情节恶劣之行为;2、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挨冻挨饿、凌辱、叱骂、有病不给治、逼迫做超体力劳动、任意禁闭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迫害和精神折磨的行为;3、虐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伤害和折磨其身体或精神的行为;等等。由此可见,上述观点对于虐待的看法仍局限于刑法第260条之规定,仍将虐待罪限定在家庭成员范围之内。但我国刑九修正案已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纳入虐待罪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虐待罪是指故意对家庭成员(或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者对被监护人)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经常性、持续性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情节恶劣之行为。
(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因为刑九修正案对虐待罪之主体范围作了修正,笔者就分类分析。
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犯罪主体。对于虐待罪之主体,各国立法规定差异巨大,以美国的范围最大最广泛,其虐待罪主体不仅包括父母、儿女、配偶、血亲、姻亲,还涵盖到并无婚姻和血缘关系的同居者,甚至同性恋。新加坡立法有关虐待罪之主体仅限于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和其他亲戚。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规定了家庭成员,但对家庭成员之范围未作具体说明。只能依据婚姻法中的家庭成员来判断。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继父母、子女、继子女等因婚姻产生的家庭成员当然地属于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家庭成员也属于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此外,因收养行为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共同生活的成员可以成为虐待行为的对象,因此,继父母、继子女也属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犯罪主体。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