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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的成立及特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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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的成立及特征分析.doc

上传人:aady_ing01 2017/9/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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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片面共犯的成立及特征分析
摘要:本文从片面共犯的定义出发,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成立的范围及其构成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片面共犯;成立范围;构成特征

一、引子
片面共犯是从外国刑法理论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关于片面共犯的定义,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二种表述:(1)“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又称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的情形”。1(2)“片面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加功于犯罪时,但只有其中一部分人具有共同实施或共同加功的意思时,对这种加功者的称谓。”2可见,对片面共犯有二种理解,一种是理解为一种犯罪情形,另一种是将其理解为对某种犯罪人的称谓,作者在此将片面共犯作前一种理解,即将其视为一种犯罪情形。作者认为,由于片面共犯的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作者将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成立的范围以及构成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关于能否成立片面共犯的争论
关于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国内外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二种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应当承认片面共犯,其理由主要是(1)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可以而且应该对各共同犯罪人的认识因素实事求是地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之间并非共同故意有无区别,而是共同故意形式的区别,也即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故意内容上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差异。(2)一定的刑法理论总是为实践服务的,并且司法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标准,实践中确实存在片面共犯的案例,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就失去了追究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就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无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3国内的如马克昌也认为:“暗中给予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应以片面共同犯罪论处”。4持否定说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根本不存在,其理由是(1)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中,只存在片面联系,从实行犯的角度看,行为人之间并无主观联系,既然没有主观联系,就没有共同故意,也就没有共同犯罪。(2)认识是产生意志的前提,没有同一认识就没有共同意志可言。(3)主张片面共犯成立的人是以共同行为为标准,而忽视了主观联系这一标准,这是客观归罪的反映。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就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思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作者认为应当完全否定它。”5国内刑法学者蒲全方也持否定说,其认为:“在暗中帮助者单方实行帮助而被帮助者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更突出地表现出个人犯罪的特征,而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
”6
作者认为,片面共犯是存在的,在完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着完全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彼此知道自己是与他人互相配合而共同实行犯罪,其故意是一种“强势性”的故意。但是,如果一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另一方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有配合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站在有共同犯罪故意一方的立场看,其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配合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