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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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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依照《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学生社团是我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我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2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社团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学生社团担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每学年工作由学院团总支组织考核,并评定学院优秀社团干部。各社团负责机构提交
2名优秀社团干部候选人名单,学院团总支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学院团总支有权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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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须与其业务性质相符,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德。
(三)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正式教师或管理人员。任何校外单位及机构、个人不得担任我院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四)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一般应包括:社团名称及类别、宗旨、成员资格及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由发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成绩等)。
(三)指导教师确认书。
(四)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五)社团章程草案。
第六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内容包括:
(一)社团成员构成一览表。
(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情况。
(三)年度活动清单。
(四)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五)财务状况。
(六)违纪违规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不予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A)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原则上不得冠名学生社团,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校团委、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
第九条未批准成立和已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成立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党委学工部、团委等相关部门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
第三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计,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须在学校社团指导教师库里,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真实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
第十五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社团会长的责任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三)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的权益;
(四)维护社团会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社团会员的人身安全;
(五)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对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会长: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学院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三)前一学年内必修课不及格者。
(四)正在担任其他社团会长者;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向学院提交活动策划书和活动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应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结合专业特色,依托科研项目、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各类比赛,充分发挥社团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记录及照片存档。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举行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校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依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论。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内容需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把关,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社团及社团干部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惩罚措施依次为下(由轻到重排列):
(一)批评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五)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六)解散社团。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将予以警告,连续警告两次的社团,学院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将其解散,被强制解散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一)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活动;
(二)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三)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
(四)不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活动、改选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取缔须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
(五)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
(六)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活动经费的;
(八)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产生严重后果的;
(九)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十)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学年评审一次,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社团均须参评。评定分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成立满一年的学生社团均有参评资格。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初评,报学院团总支审核,审核通过的社团可颁发年度“明星社团”称号及奖励。连续两学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学院可向校团委申请将其解散。
第三十三条社团学生干部指社团会长及以上社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