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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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部化妆品组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取代《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00号令)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该办法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标签监管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办法》不冲突的条款也将继续适用。
——办法实施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监管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要求)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再次强调上市包装和备案包装必须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六条(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标签要求)
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八条(标识内容)
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现在的包装上市不包含第五条的规定的。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第一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第一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明确规定小包装也必须包括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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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规定)
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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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创新用语)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对创新用语有明确的规定,需解释清楚。鼓励创新,但不能忽悠群众。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
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标签上的文字,不得大于汉字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