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惠+特惠”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摘要:残疾人群体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群的“双重身份”,因此应该根据他们的特点建构“普惠+特惠”型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在当前情况下,“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因为残疾人的弱势特征而对农村残疾人的实际保障功能不足,而专门针对农村残疾人群体的“特惠”型制度也缺乏实质性内容,从而对农村残疾人群的保障作用也十分有限。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依赖于“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普及,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具体“特惠”措施的出台。
关键词:普惠;特惠;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5-0033-03
一、残疾人群体的双重身份:“普惠+特惠”的政策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等。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根据上述法规,可以引申出残疾人群体的双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指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这种身份赋予了他们享有和健康人群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二重身份是指他们由于全部或部分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而获得的一种区别于正常健康人群的特殊身份,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身份。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就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我国农村居民都有权利享受到的一种权利,笔者把它称作是“普惠”型的保障制度安排;第二个层次是针对农村残疾人特殊的弱势地位而设计的“特惠”型社会保障措施。根据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是与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和进度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已经具备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力,同时也能够为社会特殊群体提供特殊的制度安排。因此,建立“普惠
+特惠”这一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正是在上述实际国情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该是照顾和考虑到残疾人的双重身份、综合上述两个层次的保障体系。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构的特色应该表现为两个层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最终使残疾人群体的双重身份都得到保障和体现。
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同时也是残疾人口大省,根据2006年的“二抽”数据,河南省的残疾人口已达707万人,%,涉及家庭2600多万。因此,河南省残疾人群体享有社会保障的情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折射出全国残疾人群体的生存和保障现状。本文的数据主要来自2006年“二抽”数据以及2009年10月所做的调查。
(一)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让残疾人受惠,但对他们的保障作用有限
“普惠”型保障制度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面向全体农村居民的一项制度安排,自然也指向农村残疾人群体。根据2006年的“二抽”数据,%。截至2009年10月,%,%的参合率。
目前,尽管大多数残疾人都参加了新农合,但从报销的比例来看,尚有一半左右的被调查者没有在新农合报销过医药费。即使有报销,数额也非常有限。调查结果显示,%,支出在101~%,接下来的排列依次是:1001~2000元(%)、2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0元以上(%)。其中,%,%。
在享受新农合报销的172个样本中,用于看病支出在
101~500元之间的报销金额比例最高,%;其次是501~1000元(%)、0~100元(%)、1001~2000元(%)、2001~5000元(%)、5001~10000元(%)。
由上述结果可以看出,新农合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医疗压力,但是这项“普惠”型制度对于残疾人群体的保障作用并不明显,带给他们的好处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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