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修改的条文
新增的条文
强制性条文
术语
新规范
原高规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规》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
注释
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术语
新规范
原高规
改动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 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的公共建筑;3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
术语
新规范
高规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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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
裙房
高层
高层
注释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术语
新规范
原高规
注释
术语中取消了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置的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在相关的条文中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术语
新规范
原高规
注释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1 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是指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等;
2 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指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等区域;
3 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连廊等。
4 发生火灾时这些区域由于采取的相应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烟措施,较为安全,可供人员暂时避险用,因此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考虑
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如何区别?
问题的处理
注释
1 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酒店大堂楼梯)
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
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
4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第五章民用建筑
新规范
注释
本章此次规范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也是我们经常用到的一章。
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
新规范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