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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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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手段的通知
渝办发〔2022〕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手段》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手段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养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进展,根据《地质苦难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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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本手段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地质体变化所举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地质苦难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手段。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应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
(二)谁影响谁监测、谁受益谁参与监测;
(三)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筹划,根据地质环境监测需要安置资金,用于地质环境监测。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创办、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经济、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各种人为活动的监视管理,促使本行业人为活动责任单位对影响的地质环境举行监测。
进展改革、财政、环保、气象、水文等部门应积极合作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七条因自然条件变化影响,需举行地质环境监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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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采矿、爆破、切坡、破坏植被、堆载渣石、排水渗透、抽取地下水等可能影响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为活动,从事该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该活动可能影响的地质环境举行监测。
其次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概括实施的管理体制,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分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三级。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编制发布苦难性地质环境变化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各项工作落实和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创办,加强地质环境的巡回检查、排查,组织苦难性地质环境变化的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察觉问题实时处理和报告。
村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合作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概括实施各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辅助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对监测点实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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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国土房管局主管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视管理,组织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库和预料预报系统的创办。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采纳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和监视。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可能破坏地质环境的各类人为活动的监视检查,促使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照实反映处境,供给必要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机要与商业机要。
第十一条规划、创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举行创办工程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苦难危害性评估等与地质环境养护有关的技术文件提出的建议,负责促使工程工程业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等养护措施。
第十二条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促使移民迁建工程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环境举行监测和养护,对移民迁建区内的高切坡、深根基等严重影响地质环境的创办活动和建筑设施应责成工程业主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摈弃安好隐患。
第十三条交通、铁路、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内各类在建、已建工程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对可能或已经影响地质环境的创办工程,应责成创办工程业主或维护管养单位落实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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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水利部门负责加强水利工程的创办和后期维护的监管,重点加强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弃渣场的管理和地下水开采利用的监视,养护地质环境。
第十五条市政部门负责加强各类受地质环境影响的市政设施监测,对各类垃圾处理场地举行监测,防止地质环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经济、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生产活动的监管,责成矿山企业将地质环境监测纳入企业安好生产管理范围,对矿石采掘、渣石堆砌、矿石运输等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举行全过程监测,重点排查堆砌场所、采空区、坑口等地的安好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防止因采矿活动引发地质苦难。
第十七条气象、水文部门应当与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合作,实时供给气象、水文信息,合作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苦难预报。
第十八条设立两级地质环境监测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其中,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区县监测站)。
在乡镇(街道)设置和落实群测群防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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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维护和使用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库、预料预报系统;
(二)负责组织因自然条件变更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
(三)对人为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举行技术管理;
(四)定期供给地质环境监测公报与预报技术资料;
(五)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规程、模范;
(六)参与地质环境应急调查处置;
(七)承受地质环境养护学识宣传、培训工作。
其次十条各级监测站应搞好监测队伍的创办。监测站的人员构成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其中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环境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配有业务管理、数据资料应用研究、信息系统及预料预报等特意技术人员。
第三章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系统
其次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创办、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安监、经济、气象、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网的建立,要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各有侧重、分部门实施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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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信息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和成果共享。
其次十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网主要分为地质苦难、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地质遗迹四类。
其次十三条特大型地质苦难隐患点设立一级地质苦难监测点,大型地质苦难隐患点设立二级地质苦难监测点,中、小型地质苦难隐患点设立三级地质苦难监测点。
其次十四条地下水水源地根据供水才能划分为重要水源地和一般水源地。得志大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或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水源地为重要水源地,得志中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或1万―10万人生活用水水源地为一般水源地。
地下水重要水源地设立一级地下水监测点,一般水源地设立二级地下水监测点,其余水源地设立三级地下水监测点。
其次十五条国有大型矿山开采企业设立一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其余矿山开采企业设立二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已合法关闭的矿山企业设立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
其次十六条国家地质公园设立一级地质遗迹监测点,市级地质公园设立二级地质遗迹监测点,县级地质公园设立三级地质遗迹监测点。
其次十七条一级和二级地质环境监测点应当采用专业监测为主,辅以适当的群测群防手段举行监测,三级地质环境监测点可以采用群测群防手段举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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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八条地质环境监测网在整合各地质苦难、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监测点(下简称地质环境监测点)的根基上构建。分为乡镇(街道)级监测网、区县(自治县、市)级监测网和市级监测网。
乡镇(街道)级监测网以三级地质环境监测点为主构建;
区县(自治县、市)级监测网在乡镇级监测网的根基上,整合一、二级地质环境监测点资料构建;
市级监测网在整合各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网的根基上,重点汇总一级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并通过数据库创办管理、信息自动化传输等方式建立。
其次十九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市级监测网的创办管理,并对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网创办举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站负责区县(自治县、市)级监测网的创办管理和乡镇(街道)级监测网的创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群测群防管理人员负责乡镇(街道)级监测网的管理,并对三级监测点的创办举行指导。
第三十条人为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点,属于一、二级监测点的,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并采纳区县级监测网管理,同时抄报本行业主管部门;
属于三级监测点的,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数据报乡镇人民政府,并采纳乡镇(街道)级监测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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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全市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分别作为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级监测网的重要组成片面。
第三十二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统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库布局模式、标准化代码、录入格式和应用程序,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站供给技术指导与接洽。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测信息系统应具备质量监控、检索、查询、统计、打印、绘图、制表和计算多种功能,以得志评价与预料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资料,按市监测信息系统要求汇总上报。
第四章专业监测和评价预报
第三十五条专业监测主要指嘱托具有测量和地质苦难防治勘查资质的专业单位,利用特意的地质环境监测设备举行地质环境监测,并举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预料预报或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结论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质环境恶化严重或造成影响巨大的地区应当实行专业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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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或已经影响地质环境的人为活动,工程业主应当嘱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行地质环境专业监测。
第三十七条因自然因素破坏地质环境的,专业监测工作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因人为因素破坏地质环境的,专业监测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并采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业监测应当符合国家模范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供给较为精确的地质环境预料预报。
地质环境预料预报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苦难性地质环境变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及影响程度等;
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内容主要指地质环境现状及进展势态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地质环境监测预料预报分为地质苦难、地下水水质水情、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地质遗迹变化趋势预料预报。
地质苦难趋势预料预报按其时效性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灾预报。
第四十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环境预料预报和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汇总全市监测区地质环境预料预报和质量评价成果,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地质环境预料预报和质量评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