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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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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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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津市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决定机构
津市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
(一)申办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五)网吧结构拓扑图;
(六)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七)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八)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九)《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
(一)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四)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五)《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六)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三、变更计算机数量
(一)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二)网吧结构拓扑图;
(三)《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四)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踏勘。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津市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