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1
文档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docx

格式:docx   大小:270KB   页数:4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docx

上传人:丰儿 2023/2/26 文件大小:27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 】是由【丰儿】上传分享,文档一共【41】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YWSCYWSC-XXXXXX-2014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业务手册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
2014年11月30日发布
目录
前言 X
一、适用范围 X
二、审批基础 X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X
(二)受理范围 X
(三)办理依据 X
(四)实施机关 X
(五)审批人员 X
(六)审批条件 X
X
X
(七)申请材料 X
(八)审批时限 X
(九)审批收费 X
(十)审批证件 X
三、审批咨询 X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X
(二)咨询途径 X
X
X
···················
(三)咨询工作程序 X
X
X
X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X
(五)咨询文书和反馈时限 X
四、审批办理 X
(一)新办 X
X
X
X
X
X
X
X
五、审批服务 X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X
(二)进程查询 X
六、监督检查 X
(一)投诉举报 X
七、附件 X
附件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附件2:XXXXXXXXXXXXXXXXX X
附件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和要求起草。
本业务手册由XXXXXXXXX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手册的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业务手册经审查同意后为第1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权属于XXXXXXXXXXX。
6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代码:XXXXXX
(二)受理范围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6
(四)实施机关
鲁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宿业局窗口负责接件并送达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五)审批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具有动物卫生执法资格
(六)审批条件
:
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8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B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10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