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正当防卫
制作人:熊汉茜
杨柳
黄琰然
(排名顺序由猜拳决定)
正当防卫的条件
在时间条件中,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一般指的是着手,但并不意味着永远都是着手,如果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入户强奸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的过程中,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行为一旦结束以后也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有一个情况例外
财产性犯罪中的状态犯
盗窃罪就是典型的状态犯,盗窃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行为人对财产的不法占有状态却一直延续,理论上就称状态犯。此时被害人和其他人对行为人进行防卫的,仍然可以挽回财产损失,所以给了更大的防卫空间。
判断的条件:1、仅限于财产
2、是被当场发现的
3、同时追捕的
4、一直延续的
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适用暴力致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最重要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
“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里的人身安全,应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服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