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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色素瘤临床实践指南
药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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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作者:郭军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日期:2011-05-25
2011年4月13日,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发布了2011年第3版《黑色素瘤临床实践指南》,新版指南主要增加了将美国FDA最新批准上市的新药CTLA-4单抗ipilimumab用于治疗进展期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推荐,同时也增加了5年长效干扰素辅助治疗的选择。
主要更新
? 推荐将ipilimumab用于进展期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1类)。
霍迪(Hodi)等证实, 与疫苗相比,。但指南指出,由于可能导致免疫介导的治疗并发症,用药时的风险评估和(或)既往使用经验及密切随访都至关重要,否则将给患者带来潜在的严重自身免疫功能紊乱。
? 进展期患者治疗选择由根据一线、二线划分变为“在初始治疗失败后,若患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2或卡氏评分≥60分,可继续给予序贯治疗”。
? 将Ⅲ期患者(前哨淋巴结阳性或临床检查淋巴结阳性)辅助治疗中的干扰素选择修订为“大剂量干扰素治疗1年或长效干扰素α-2b治疗
5年”,但这对于总生存的益处不明。
EORTC 18991研究显示,对于1256例Ⅲ期术后患者,5年长效干扰素治疗组的5年无复发生存率显著高于观察组(%%)。基于此结果,指南作出以上修订,该注释同样适用于淋巴结区域复发后再次行淋巴结清扫术后的患者。
? 新增放疗原则,提供了对放疗选择和剂量的建议。
放疗指征包括:手术无法切净的特殊部位,淋巴结囊外侵犯,转移淋巴结≥4枚,转移淋巴结直径≥3 cm,颈部转移淋巴结≥2枚、直径≥2 cm,行淋巴结清扫后局部再次复发(均为2类);但目前尚有争议。
对于脑转移患者,可选择行立体定向放疗或全脑放疗;在脑转移灶切除后,考虑行全脑辅助放疗(2类证据)。
其他更新
病理报告
? “有丝分裂率”更改为“真皮层有丝分裂率”; “有无卫星灶,若有,须写入报告”更改为“有无微卫星灶,若有,须写入报告”。
? 增加对“单纯粘连”的描述;不良指标增加“克拉克(Clark)Ⅳ级”,去掉“年龄更轻”。活检病理原则
? 增加描述Clark分级(对于病灶≤1 mm者推荐,>1 mm者最优);活检边缘及深度(阳性或阴性);是否有单纯粘连形成(单纯粘连对混合粘连);使用荧光原位杂交(FISH)技术检测组织学不明病变;真皮层有丝分裂率应通过“热点”技术测定,记录每平方毫米的数量。
分期检查
? 对于ⅠA期,删除“影像学检查仅限于评价特异症状或体征”,改为注释。
? 对于ⅠA、ⅠB期低危患者(病变厚度≤ mm,有丝分裂≤2/mm2),除非有特殊的临床适应证,否则不推荐常规行前哨淋巴结活检(SLNB)(2B类)。
临床分期
? 0期原位癌或ⅠA期增加“无溃疡”;对于IA期,强调“有一个或多个不良预后因素”。影像学检查
? 将“若出现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异常等临床指征,可行影像学检查”改为“考虑行基线影像学检查分期”(适于所有分期,2A类)。
随访
? 对于ⅡB~Ⅳ期无肿瘤证据的患者,改为每6~12个月进行胸部X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