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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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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四节   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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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概念
     1、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运输合同的涵义: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
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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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
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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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托运人按规定填写的托运单是不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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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二、物流运输合同的分类
1、按承运方式分类:
2、按运输对象分类:
3、按合同期限分类:
4、按合同形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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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三、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
1、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5、货运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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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是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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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如果认定运输合
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
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
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
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
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
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
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
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
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综上所述,运输合
同应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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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规范的原则
      2、平等互利的原则
      3、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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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二、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问:要约一般由谁提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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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三、物流运输合同的内容
(见范本)
四、运输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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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
     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
遇到特殊情况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变
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变更、
解除期限办理变更或解除。
     1、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
补充。
     2、解除合同是指解除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法律
关系,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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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二、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⑴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⑵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
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⑶ 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
能或不必要。
      ⑷ 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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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责任的划分
一、承运人责任
  (一)责任类别
       1、逾期送达责任
       2、货损货差责任
       3、错运错交责任
       4、故意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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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免除条件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
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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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存在着公路汽车
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将其负责运输的货物向
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情况。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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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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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企业为生产需要,从瑞士进口一批精
密仪器,物流公司乙是该批的多式联运全程承
运人,货物到上海口岸后,乙公司以自己为被
保险人为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上海到湖
南的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箱子遭撬窃毁坏,造成设备修复损失近伍佰万
元。现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
        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是否具有
货物险的保险利益,是其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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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
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其第3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
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货
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被保
险人的有形财产(货物)及其有关利益(如加
成投保的预期利润及运费保险)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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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运输货物的流动性,决定了货运险的被保
险人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商品由卖方运到买方,
有时要经过多次转卖。货物买卖双方对于货物
的保险利益是随着物权的转移和风险的交割而
换位的,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
移,最终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可能不是保单注
明的被保险人,而是最终的买方,即保单合法
持有人。对于国内运输,通常的做法是交货则
风险、物权随之转移,保险利益也从卖方转移
买方,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同转移给
了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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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或最终的
保单持有人应是对货物本身具有保险利益,即
对货物具有所有权和承担损失风险的买方或卖
方。 
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具
有何种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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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
其对货物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因为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抵押物权等,而
仅仅是对其作为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完好运
输、保管货物及完好交货的责任及风险,或者
说由于其的疏忽或过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
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承运
人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转移其可能承担的经
济赔偿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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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符合《保险法》第50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
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 的规定,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为免除自
己对第三者的损害责任为目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显然,责任保险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行为。 
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只能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
作为投保人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应为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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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责任的划分
二、托运人责任
     1、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
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
部无法发现。
       4、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
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
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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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
灭失。
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
各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
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
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
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
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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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
    1、货运事故赔偿分为两类:限额赔偿、实际
损失赔偿。
    2、依据货物是否办理保价,对赔偿额有具体
规定。
    3、货物损失赔偿费由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
杂费组成,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
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者
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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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
    4、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亦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
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归还原货
主,并收回赔偿金额和实物;原货主不愿接受
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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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
    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
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
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
运费照收。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
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
失相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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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二、运输事故处理程序
    1、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收货方和托运方。收货
方和托运方在得知货运事故发生之后,应在约
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时,须提出赔
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
格证明等文件。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
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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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二、运输事故处理程序
    3、承运方或托运方发生违约责任,应按有关
规定付赔偿责任,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协调。
    4、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方、托运方得知货运
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算起。
     
     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未收到货物,视为货
物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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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6年1月,某商贸公司(甲)与一家物流运
输公司(乙)签订玩具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甲
方托运玩具共50项,总价值为5万元。合同签
订后,甲办理了托运单,交纳了1500元运费。
2006年1月15日,乙用自有车队开始进行运输,
当汽车刚刚驶离出发地5km处时突然起火,将
大部分玩具烧毁,甲方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运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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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甲乙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
同,而且手续完备。
2、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应
对运送货物的完整无损负有全部责任。但由于
这次火灾发生在运输途中,现场不复存在,经
法院鉴定系汽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
不可抗力等免责范围,因此应由物流运输公司
赔偿全部货物。
3、物流运输公司已与商贸公司签订了运输合
同,而未按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应退还全部运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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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06年10月10日,某托运人(肉食品公司)在
湖南购进200头生猪,先用汽车运至汉水,然
后与某水运公司签订生猪运输合同。合同规定
由承运人在一周(7日)内将200头生猪运抵天
津港,托运人自备饲料,并派人押运负责照料
生猪。合同生效后,托运人按时将生猪运至码
头。承运人称船舶主机正在维修要推迟一两天
开船,托运人担心生猪在途时间过长,掉膘过
多,追问承运人是否能在7日内到达目的地,
承运人保证没有问题。
:.
结果船舶在出发港耽误了两天才启航,船到达
汉口后,又因为买润滑油耽搁了1天。正要起
航又因为信号灯出现故障要进行修理,结果又
耽误了1天。接着在九江站承运人又需要加油,
停留了20小时,这样时间已经过去了5天,在
约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显然已经不可能,而当
押运人告知船长只准备了7天的饲料,所剩饲
料不多需要下船去补足饲料时,船长以下船会
延误时间为由拒绝了押运人的请求,结果到达
目的地时,生猪断了2天的饲
:.
料,饿死1头,平均掉膘5kg,使肉食品公司损
。肉食品公司以运输公司未按约定
时间到港,导致生猪饿死和掉膘为由,要求运
。运输公司以船期延
误是因为碰到意外事件造成的,况且在九江站
押运人完全可以去补足饲料却没有去添置,因
此不能负责托运人的损失,肉食品公司不服,
提出上诉。
问:如何处理这场纠纷?
:.
结论:
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而认定
的核心是船期延误的原因。如果属于承运人责
任就应由承运人来负责,如果不属于违约责任
损失就有托运人承担。
:.
承运人强调船期延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但根
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当船只延
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故时,承运人
才能免责。其中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承运人
所指的船舶主机不良,买信号灯和加油都不属
于这一范畴,因此水运公司所指的意外事故理
由不能成立,应承担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
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责任,。
:.
〖案情〗
    原告:华泰保险公司 
    被告:上海红光贸易公司 
    被告:沙田集装箱运输公司 
    案外人上海宝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矿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亨昌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亨昌公司”)于2002年12月签
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
“铁矿石品种:巴西产烧结粉矿》”。2003年
1月,宝矿公司就运输上述铁矿石事宜,委托
上海宝矿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
:.
红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贸易”)
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
物名称:进口铁矿石”,第三条约定:“……
必须为甲板驳,船上必须有明显水尺刻度及相
关的水尺表。船体必须有良好的安全设施并有
较高的安全性能,若出现故障和任何不安全因
素导致货物路程时间耽搁或货损,乙方(红光
贸易)必须做出完全赔偿,不可抗力除外”。
与此同时,红光贸易与沙田集装箱运输公司
(以下简称“沙田集运”)签订年度
:.
《水路矿石运输合同》,委托沙田集运承运上
海至鄂钢的矿石。同年2月,宝矿公司就涉案
货物向华泰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投保了综合险。保险公司于2月21日签发
了预约保单《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2月26日,宝矿公司将《运输协议》项下
的1,630吨CVRD粉交予码头发货人上海港船
务代理公司罗泾分公司,沙田集运接收货物,
并在《货物交接清单》的“承运人”处盖章。
沙田集运将涉案铁矿粉以散装的方式
:.
积载于“石港驳1500-2”轮,并由“石港拖
802”承拖,但对铁矿粉表面未采取任何防止铁
矿粉流动的措施。3月3日凌晨,承运船舶为避
风浪及与接拖船舶“石港拖401”轮换拖,在罗
家洲红浮下抛锚,船舶因风浪而摇摆较大。当
日0650时,“石港驳1500-2”轮所载的铁矿粉
突然向右舷发码,导致该轮侧翻,铁矿粉泻入
江中。事故发生后,安庆海事局针对沙田集运
提交的《事故报告》,作出了“事故报告所述
货损及船损情况属实,落水人员
:.
未见”的海事签证。安庆气象局于3月6日出具
《气象实况证明》,证明3月3日0500时至0700
时,长江江面上阵风可达八到九级。安庆海事
局于7月23日出具《关于“”海事签证意见
的复函》,证明事故发生当时当地风灾存在。
保险公司于4月2日向宝矿公司赔付了人民币
538,,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后,起诉
要求承运人红光贸易与实际承运人沙田集运连
带偿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537,。 
:.
判决:被告上海红光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沙田
集装箱运输公司向原告华泰保险公司连带赔偿
人民币537,;对原告华泰保险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红光贸易和被告沙田集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合法,
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确,遂于
2003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