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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担保合同
借款人抵押担保合同(精选12篇)借款人抵押担保合同篇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抵押
,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抵押物
。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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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六条抵押物的登记
。
,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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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灭失的或其他价值减损情形,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另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并按要求到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担保债务本息。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以维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性。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权人直接从抵押人任一银行账户中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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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权。
,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担保责任的发生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2)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
(3)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
(4)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行使抵押权;
(5)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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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和解;
(7)债务人或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
(8)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9)债务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认为已对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其他严重危害抵押权人权利的情形。
,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辩抵押权人。
(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当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并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抵押人在《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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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征得抵押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展期的,抵押人有权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违约致使抵押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债务人和抵押人应当承担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未获完全赔偿的,有权处分拟向本合同提供的抵押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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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及批准手续,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充分的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权属瑕疵,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人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至少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抵押物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不利于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人在知悉情况后应立即通知抵押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物受到侵害,防止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另行补充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仍在抵押物原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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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抵押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抵押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相应赔偿:
(1)因抵押人虚假声明,提供信息、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抵押权人受到经济损失的;
(2)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3)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4)发生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5)抵押物为房屋的,抵押人在知悉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抵押房屋被拆迁,抵押人未将拆迁补偿款提存或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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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9)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10)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权利凭证;
(11)抵押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12)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其他约定义务,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办理的其他授信业务,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授信业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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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6)有权停止授信,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
(7)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其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债务人应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抵押人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抵押人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
(1)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