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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按时至人力资源部放假,并顺利完成人力资源部精心安排的自学或工作,否则按违背考勤管理规定处置。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当积极主动在公司内、外Sarralbe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所推荐、征用。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出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办理有关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须要(包含临时性工作)须要补足人员的,优先考量并尽可能雇用待岗人员。雇用推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留存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宣布转至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所推荐选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管理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例如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雇:
1、并无正当理由婉拒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2、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轻微侵害公司的利益,导致严重后果者;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4、经查证,未经核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专门从事较紧固工作者;
5、达至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解雇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