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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OO九年八月
一、修订的必要性(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污染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于1997年制定颁布了DB31/199-19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沪标),并于1998年起实施。现行沪标根据本市环境状况和管理需要,规定了特殊保护水域控制要求、比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多11个污染物项目,其中化学需氧量等部分项目的标准限值严于国标。近11年来,该标准是上海市最主要的污水排放标准,对上海市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修订的必要性(2)
1、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及各行业标准衔接问题
上海实施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与国家标准体系不匹配;
现行沪标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存在交叉使用;
标准限值与国家新颁行业标准比较的宽严问题。
2、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衔接,受纳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过于繁复,某些标准限值不尽合理
3、部分检测方法标准已落后甚至淘汰,不能满足污染源的监测要求,与近年来环境监测单位的能力建设发展进程不匹配
4、无法满足近年来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新要求
监督性检查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的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太湖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有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修订原则与要求(1)
修订标准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衔接,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与国家有关政策的匹配;
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现行沪标的基本框架,对有关不适应现状的内容、条款、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标准等进行修订/增订;
标准的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并起到引导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改进废水处理技术的作用;
二、修订原则与要求(2)
标准的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标准分级、标准执行分期、污染物控制项目设置、限值和分级较为科学、合理;
修订标准后污染物的初始达标率可达80%以上;
符合国家关于制订地方排放标准的规范要求;
修订标准编制体例、格式符合有关标准化的要求。
三、标准修订要点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取消了现源和新源之分,即取消了污染源的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分新旧源执行同一标准;
保留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的分类方法,取消了2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对1个微生物指标统一了名称,增设了18个污染物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四、修订的重点
(1)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总排口同时监控
是
是
是
是
排污单位
执行相应标准。医疗机构纳管废水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及纳管标准
是否位于特殊保护水域之外且在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范围内?
直排执行行业标准特别限值,纳管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和有关标准
纳管废水
是否位于特殊保护水域之外且纳管?
执行DB31/199
第一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
企业总排口监控
A级
B级
二级
一级
特别保护水域
是否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或纳管二类污染物?
是否为执行行业标准特别限值区域的企业?
直排执行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纳管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和纳管标准
否
否
否
否
纳管标准
其他污染物
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污染物
(2)
: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上海市全境实施,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
医疗机构废水纳管执行GB18466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45《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若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按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本修订标准。
(3)
:
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上海市目前涉及的仅为青浦区)内涉及环保部200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13个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直排水体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纳管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DB31/445《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
今后国家新规定在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自其标准规定实施之日起脱离修订标准适用范围,直排水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纳管执行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纳管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