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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博士 2017/10/2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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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不起诉制度
【内容摘要】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存在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本文拟就不起诉的性质、适用情形、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等作以阐述。
【关键词】不起诉;适用;不足;完善
一、我国不起诉性质的界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适用情形上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都有较大区别。
关于不起诉的性质很多学术著作有论述,但观点不一。一观点认为,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①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时,实际起着司法审判的作用。②另有观点认为,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决定,是一种程序上的处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③本文支持后一种观点并认为: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程序上的处分
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已是世界的主流。有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自诉案件,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控诉是其基本诉讼职能之一(少数刑事案件由自诉人起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的情形)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第142条第1款)的案件,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应当或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处分,表明检察机关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仅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这一点,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与德国的不起诉制度是不同的。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检察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处分。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更不是有罪处理。
(二)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不告不理”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认和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未经起诉(起诉分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前提)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审判。也就是说,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审判阶段,标志着对犯罪行为追诉机制的正式启动。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审理,直至作出实体上的判决;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