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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权属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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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权属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权属问题
摘要:本文对影视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以及权属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影视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影视作品权利归属;权利行使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61-01
一、影视作品的理解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具有一定的艺术性。WIPO划定范围:(1)电影片中的单独镜头;(2)储存在计算机中并可以在终端屏幕上表现出的摄影作品;(3)以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或全息摄影等技术拍摄的特殊作品;(4)多媒体作品等。
、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影视作品的权利归属
我国的影视作品权利是归制片人的,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一)影视作品的邻接权概述
、唱片技术、广播、电视等技术的发明产生,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或投资依法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从属于著作权,是由著作权派生的。
(1)权利产生不同,著作权是创作产生,邻接权是传播作品产生;(2)主体不同,著作权是作者,邻接权是针对传播者;(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权利内容与邻接权相比更加广泛。
(二)与影视作品密切相关的表演者权
、演唱、朗诵等方式再现(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具体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权;(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权;(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权;(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获得报酬权。
(三)录制者的权利
、录像制作者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翻录者不是制作者。
、录像制品的权利;发行录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录制品的权利。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1996年WIPO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了这一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录制者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与影视作品相关的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利是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