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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无偿赠送也要缴税
无偿赠送也要缴税
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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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期,某地一摩托车修理修配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在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给接受应税劳务的客户赠送摩托车机油,并在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了应税劳务收入与折扣额(机油价款),并以应税劳务收入与机油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增值税。对该企业赠送机油的行为,税务机关认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该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
该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其实,该企业的认识有误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如果税法所指的“折扣”包括实物折扣,并可以抵减销售额,那么就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行政规章,有较优的效力。
据此推定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包括实物折扣,因此该企业赠送机油不应视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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