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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问题研究使用虚假身份
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就是公民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包括利用"虚"的身份信息和利用"假"的身份信息两种处境。利用"虚"的身份信息,是指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虚构不存在的身份信息与人登记结婚;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是冒用、盗用或借用他人真实存在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有些学者将此处境定义为冒名结婚。[1]本人用利用虚假身份结婚这个概念而非使用冒名结婚,是由于前者能包含本文所要分析的全部内容,比冒名结婚的外延更广。公民由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等理由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处境时有发生,这导致实际婚姻当事人和登记婚姻当事人不一致的处境,使婚姻关系陷于不稳定状态。今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梦想本文的分析能有助于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的解决并将利用虚假身份结婚问题的研究推向新的高度。
一、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类型化分析
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案件多有发生且表现为多种形式,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透过"虚假身份"的现象看到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本质,也可为行为性质及效力分析奠定根基。
1、根据利用的身份是否真实存在分类,可分为伪造"虚"的身份信息和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类。像通缉犯隐姓埋名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就属于伪造虚的身份信息的情形,在此处境下纠纷只存在于虚假身份方、非虚假身份方之间;在妹妹未达结婚年龄时用达成结婚年龄的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案例中,[2]就属于冒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的处境。在冒用情形下,除了虚假身份方、非虚假身份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外,还涉及被冒名人与非虚假人之间的登记婚姻关系纠纷,这要留神被冒名人利益养护的问题。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理清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养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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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非虚假身份方对虚假身份方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明知,可分为明知的和不明知的两种。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突出了非虚假身份方是否明知的作用,虚假身份方是否明知将直接影响到对虚假方和非虚假方间婚姻关系效力的认定,在非虚假方不知的处境下还涉及到欺诈结婚的问题。
二、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对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效力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总的说来分为有效说、无效说和可撤销说三种。
1、有效说
有效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的结婚有效,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3]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是登记的姓名有错,而登记姓名有错可能是由好多理由造成的,不管如何,实际的共同生活在双方间实际发生,这一事实是不成否认的。这里要留神的是,婚姻关系在有结婚意愿的虚假人和非虚假人之间产生,而非在结婚证书上的被冒名人和非虚假人之间发生。由于,被冒名人既无和非虚假人结婚的意愿,也未实际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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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说
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无效,因其不具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和形式条件。首先,这属于利用虚假材料坑骗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结婚的程序性规定。其次,结婚一方利用虚假身份登记存在坑骗对方的性质,违反了结婚男女务必完全自愿的原那么。再次,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多是由于虚假人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重婚等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因此还可能违反结婚的其它实质条件。无效说简朴否认婚姻的效力,此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其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而无效婚姻是对婚姻关系的彻底的否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4]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才属于无效婚姻,而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律限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1]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即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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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撤销说
可撤销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中的非虚假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苦求撤销婚姻。[5]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看法撤销婚姻的,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程序撤销。从这条规定看出,对于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形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可撤销说赋予当事人以自主抉择权,能更好的养护当事人的利益。[6]
本人认为,婚姻的效力理应综合各种处境概括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一概的限定存在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的效力,只是规定了属于登记问题的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很大程度上将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
三、法律救济方式探讨
基于对法律效力的分析,可看出此问题的救济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离婚诉讼、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之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行政程序救济途径,本人将通过分析几种救济方式论证行政救济方式的合理性。
1、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
这种观点的默示前提是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合法有效,当事人产生纠纷时需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但它像有效说一样受到各种质疑,首先是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是否有效的问题,无合法有效婚姻的存在便谈不上离婚诉讼。其次是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对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利的问题,尤其是对被冒名人。像前面提到的,即使此种婚姻合法有效其也只能在虚假人和非虚假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被冒名人。因此,离婚方式不适用于被冒名人,被冒名人无权独立的解除这一婚姻。未婚青年高源和未婚夫江军在结婚登记过程中遇到的诸多困难,就表达了被冒名人权益得不得有效养护的现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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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诉讼
此救济方式指利害关系人可以苦求法院对利用虚假身份的婚姻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但是,我国婚姻法以限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受胁迫结婚这一种婚姻可撤销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否决了此种救济方式。另外,即使通过改善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将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形包含进去,在实践中也不宜宣告无效或撤销之。由于对这种关系单纯的否决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养护。
3、撤销婚姻登记阻拦婚姻生效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属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苦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以恢复紊乱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三确认了可这一救济方法。对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不能摈弃当事人苦求法院审查登记机关的发证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利。[3]作为登记主管部门,由登记机关直接撤销既便当又高效。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很好确实认了利用虚假身份结婚问题的救济程序,至于婚姻的实质效力如何要看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这养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维护婚姻的效力和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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