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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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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ppt

上传人:endfrs 2017/10/5 文件大小:6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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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风险管理部
一、要点
(一)覆盖的产品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定义: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总行将在《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制度;
实行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银监会制度要求“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其“独立”的含义是指独立于经营部门或岗位;
我行目前的放款审核岗已经与经营岗分离,符合银监会新制度的要求;
(三)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实贷实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实贷实存”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文件附件1)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
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
对于金额较大的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可比照首次的审核要求办理,具体金额由一级分行根据所辖机构内控管理水平的差异自主确定。
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借款人的支付事项进行逐笔审核,确保其支付对象与提交的交易资料一致,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并应根据情况主动分析其支付事项是否为贷款项目所需,是否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在贷款发放前必须确认该笔支付已经过审核同意,因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不同意支付则意味着不能发放。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五)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文件附件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
(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在提款时以清单的形式说明该次提款的计划用途,经办行在放款前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清单中没有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标准(小额支付标准)的事项,在每月末或每季末,要求借款人汇总报告实际支付情况,并审核其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符合小额支付标准,用途是否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