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0〕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在过去两年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继续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现将《2010年上海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参加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在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对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0年上海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
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23116722)
主题词:职业教育招生农民工子女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220份)
附件:
2010年上海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工作,经与招生学校共同研究,现制定2010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与管理机制
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计划、宣传、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区域
根据目前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主要集中在市郊区县的实际和区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招生区域以市郊区县为主,招生学校以招收本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兼顾跨区县招生。
(二)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主要是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也可选择部分其它专业。
(三)招生计划
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计划纳入2010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共4000名。招生学校根据各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和专业等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四)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连续就读2年(含2年,以下简称初中学校)以上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报考。
1. 考生本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父母的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与父母的合法关系);
(投靠类、就业类),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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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报名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学校在本区县组织公示和宣传。
符合招生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携带上述相关证明、近期同底免冠一寸报名照两张,于2010年3月1日至19日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须填写《20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表1)。
《报名表》上的考生登记号共七位,第一位N表示农民工同住子女;第二、三、四位表示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编码;第五、六、七位表示报名流水号。学校必须对考生《报名表》中所填的身份证号和考生登记号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考生填报志愿须在报名的第一志愿学校进行,由招生学校将考生所填报志愿及报名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报名工作结束后,招生学校须将《报名表》复印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六)填报招生志愿
按照联合工作小组公布的《招生简章》,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可填报两个志愿。第一志愿须填报考生所在区县的招生学校,第二志愿可以填报跨区县的招生学校。凡愿意调剂招生学校的考生,按《招生简章》有关要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