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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管理制度丛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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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国函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
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
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2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

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
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
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
明。
――3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
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
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

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
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
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
当予以登记。
――4 ――
《婚姻登记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