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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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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对高校个税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的筹划方法,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从而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下面市小编带来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税后收入不增反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高校个税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的筹划方法,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从而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强,高校教师的收入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时,为了激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各高校通过不断加大科研奖励力度、提高科研教师待遇等一系列措施,大大的提高了高校教师的收入。虽然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收入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其相应的税后收入的增长却与之不相匹配,从所调查的数据中发现:高校很多老师在同一地区、统一的监管下,同时,收入总额也相同,但会出现不同的税额,甚至会出现相差甚远的税额;有些老师因职称地位、科研成果等差异,总收入略比其他老师高,但税后却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即其得到的实际工资比其他收入低者的教师还要低,因此,高校应根据教师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确保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的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均衡每月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进行合理节税。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高校教师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各种奖励几部分组成。很多高校在实际发放的时候一般是平时发放一部分绩效,在季度或年度终了发放余下的绩效,很多科研奖励,课题奖励、课时费也都是年终统一发放,按这种发放模式造成了老师收入的大幅度波动。在收入高的月份被扣除较多的税收,而在收入低的时候可能还达不到征收额,造成了扣除项的浪费,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详见附表1。通过表1可以看出,A、B两个高校当年的税前总收入相同,但是,A高校每月的收入均衡,可以节税1690元。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相对于每月收入比较均衡的纳税人而言,收入不均匀的纳税人税负较重,此时应该考虑优化薪资支付方式,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做好支付计划,将各期收入所得进行合理的平均,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年终奖计税方式,合理的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尽量避开年终奖发放误区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是该计税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从上述计税方式可以看出,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公式中只减了一个速算扣除数,导致年终奖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在税率临界点增加一元钱,累进税率上升一个层级,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提高一个档次,实际上只有一个月利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其余11个月份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在临界点附近出现应纳税额的增加超过所得增加的现象,这将导致税前所得多而税后所得少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以某高校两个教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例。假设某高校2015年12月份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刘教授当年的年终奖是108000元,李教授当年的年终奖是112000元,两位教授当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刘教授的年终奖应纳税=108000*-555=21045元,税后所得=108000-21045=86955元。李教授的年终奖应纳税额=112000*-1005=26995元,税后所得=112000-26995=85005元。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李教授的年终奖虽然比刘教授多4000元,但是税后所得却比刘教授少1950元,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年终奖方式的计税方式存在税收不合理区间,当年终奖处于这一区间时,增加的收入还不足以缴纳需多缴的税额,因此,当年终奖的发放额在这一区间时,应该将超过的部分下一年度发放或是在其他月份发放。总结起来,不能在以下级差之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操作时应尽量避开:(18000-),(54000-),(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960000-1120000)。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可能导致个人的实际收入相差很大,所以,应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年终根据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的差距调整时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收入。
三、用足各省市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计税管理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在日常纳税管理计税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税法、熟悉税法,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额,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一)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扣个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宣传利用这一政策可以提高老师捐赠的积极性。
(二)熟知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充分利用我国与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例如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以及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签订的《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税务主管当局依据协定第24条第3款,就第19条(教师和分析人员)的执行相关问题,达成本协议。协定第19条(教师和分析人员)内容如下:“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分析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分析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截止2015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合理的利用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薪金免税的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熟知关于科技奖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文:“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财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合理的利用地方税收的优惠政策,为老师减轻税收负担。例如,按照皖地税〔2008〕12号文件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目前,我国高校的人员结构复杂,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也日趋多元化。在这种体制下,支付所得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学校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又有院系各部门的支付所得,因此,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时,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学院发放的薪金,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进行统一考虑。个人所得税管理计税技巧是一项政策性高、专业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相关人员非常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的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最大限度的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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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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