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交通运输法规的发展演变
交通运输法规的历史源远流长。
我国早在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驿、置、邮、传等官办驿传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应的
运输法律制度。当时的道路守卫和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叫做司空官。为了适应诸侯国之间政
治和军事的需要,在大道上设置驿站,备有良马固车,专门传递官府文书、接待往来官
吏。
到了秦朝,除了对驿站委派管理官吏外,还制定了有关邮驿的规章法令,如使用的车辆有
“车同轨”的制度。秦朝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破坏道路设施的人实行非常严厉的制裁措
施,据《法经》记载,那时有“弃灰于道,断其臂”的法律条文,用现在的话来说,对于敢在道路上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影响交通运输的人,要受到砍下胳膊的处罚。
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对交通运输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内容甚至更为翔实,便于操
作。
清末以前,交通运输仍然离不开人力、畜力的羁绊。直到世纪初,随着汽车的引进,
年月北洋政府内政部发布了《修治道路条例》,开始修建供汽车行使的公路; 年,
国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路上交通管理规则》等交通运输法规。
年,日本侵略者在华北发动“七七”事变(又称“芦沟桥事变”),国民党实行不抵抗政
策,沿海各省相继失守,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此时,铁路、水路和道路交通中断,交通运输
已转入大后方的道路上,公路运输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为了适应战时运输的需要,国民政府于
年组建了汽车牌照管理所,并制定了应对战时运输需要的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医治战争创伤,交通运输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得到了飞速发
展。建国后,交通运输法规建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年年。在这一时期,国家处于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阶段。各级政府对交通运
输工作十分重视,及时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年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
航务、公路工作的决定》,规定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分工,成为保证交通运输秩序的重要法规
依据。交通部于年月颁发的《汽车运输企业暂行技术标准与定额》,作为交通运输的一
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维修制度提供了依据。年月,交通部颁
布了《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路旅客运输规则》两项行政规章,为规范道路客货运输提供
了依据。
年年。这一时期,由于过分地夸大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在运力严重不足的情
况下,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只要求多拉快跑,使得法规、制度得不到贯彻实施,造成车辆技术状
况低下、运输秩序混乱,运输事故大幅度上升。
年年。由于前一时期的工作失误,国家提出以“调整”为中心的八字方针(“调
整、巩固、充实、提高”),并恢复和建立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恢复运输能力,以保证社会
运输需要。
年年。十年动乱期间,交通运输受到极左思潮的严重干扰,把交通运输法规
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遭受冲击,造成机构瘫痪、法规制度废止,无政府
主义严重膨胀,交通运输秩序混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作用,特别是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
营运输的若干规定》以后,交通运输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经营秩序,加强
交通运输法制建设,国务院、交通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交通运输管理逐步走向法
制化的轨道。
第二节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概念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家行
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是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
为一体的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交通运输法规是调整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的创设、行使以及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
制定交通运输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运输法规的性质
交通运输法规在法学分类上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包括一系列交通运输经营、管理方面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性规
范。
所谓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确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行为准则。
所谓技术性规范,是指人们合理利用自然、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只
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阶级性,违反了这些行为准则,会造成生命、财产巨大损失
和严重危害,因而被直接规定在有关法律文件中,使之成为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技术文
件。
一些没有规定在法律文件中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