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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6〕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
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
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指标项赋予
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
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
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
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
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
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
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
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
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
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单位和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
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
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大学本科学历
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
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
(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
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
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
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
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
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
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
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
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
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
、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构
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
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
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
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
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
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
劳动模范;全国道模范德或首都道模范德;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
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
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
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
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
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
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
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
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
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
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
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
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
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
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
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12月31日。